浙江:机关单位等如拒付迟付市场主体款项 公务消费将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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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机关单位等如拒付迟付市场主体款项 公务消费将被限制
2024-01-26 18:14:00
浙江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1月26日表决通过《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3月起施行。澎湃新闻26日从新闻发布会获悉,《条例》从市场管理、政务服务、要素支撑、数字赋能、创新支持、开放提升、人文生态、法治保障等方面对营商环境予以优化。
  据浙江省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23年该省新设企业和个体户180.8万户,比上年增长9.9%;至去年末在册经营主体数量达1034万户,比上年末增长9.6%,其中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001万户。作为民营经济大省,去年浙江在册民营企业332.5万户,比上年增长7.8%,其中新设民企50.7万户,增长10.9%。规模以上工业民营企业增加值增长7.8%,对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为91.4%。有进出口实绩的民企数量突破十万家,合计进出口3.93万亿元,增长7.1%,占全省进出口的比重首次超过八成,拉动全省进出口增长5.6个百分点。
  为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在指定地区登记注册或对企业跨区域迁移设置障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和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得将企业特定区域业绩、税款社保缴纳、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作为条件。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履约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内容,并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对拒绝或延迟支付市场主体款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条例》规定,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的受理条件不得设兜底条款,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额外申请材料,有关部门和政务服务机构应通过视频监控等保证服务过程可查询追溯。法治保障方面,《条例》鼓励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最大限度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禁止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和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对市场主体财产和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除有法律、法规依据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确需依法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至少提前三日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市场主体。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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