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外资行获批资质 债券承销开启竞合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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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外资行获批资质 债券承销开启竞合新局面
2024-01-28 07:50:00
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向纵深推进。
  1月23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公告称,外资承销机构数量进一步扩容、结构进一步优化,包括一般主承销商5家、专项主承销商3家、承销商5家,覆盖美、法、英、日、新等国及港、台地区。
  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提出:“深化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提升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债券市场便利度。”分析指出,外资机构的参与有助于推进我国债市对外开放,同时也对银行间市场体制机制完善、规范行业竞争、投资人保护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10家外资机构获得资质
  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公告显示,在2023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市场评价中,有4家外资银行申请一般主承销业务资格,4家外资银行申请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专项主承销业务资格(其中2家同时申请两类资格),5家外资银行申请承销业务资格。
  根据市场评价结果,新增3家外资银行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包括: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和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新增3家外资银行为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专项主承销商,包括: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新增4家外资银行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包括: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在交易商协会2023年9月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2023版)》后,3家外资行获得“一般主承销业务资格”。
  2023年9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调整,主承销类会员分为一般主承销类会员和专项主承销类会员。前者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从事全部类别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后者可以从事部分类别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更早之前,在2013年,交易商协会对主承销商做分层管理,将主承销商阵营划为A类和B类。其中,A类主承销商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B类主承销商可在限定范围内开展主承销业务,并且在起步阶段需要与A类主承销商(且必须是银行)联合开展主承销业务一年。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行长、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杨京表示:“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对外开放水平取得了长足发展,在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此次获得一般主承销业务资格也是对渣打银行持续深耕中国资本市场的认可,使我们能够为更多境内外企业提供全面的债券承销服务。我们希望继续发挥渣打银行在债券承销领域的专业优势,为境内外客户融资提供最佳解决方案,持续助力中国金融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人民币债券吸引力强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陆续推进,境外机构持有境内人民币债券规模不断提升。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1月末,境外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为3.54万亿元,占中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的比重为2.3%。
  外资银行在促进债券市场开放中可发挥重要作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原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人士曾撰文指出,外资银行的参与可以协同多币种投资,优化境外投资者的资产组合,外资银行的母行集团在离岸人民币市场和欧洲美元市场都拥有强大的客户网络,母行集团的境外销售团队可向持有境外美元债的投资者推荐配置我国债券产品,以使这些境外投资者的投资组合多元化;降低债券发行成本,提高筹资人入场发债意愿,外资银行承销商通过向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路演和业务推介,可吸引其认购境外金融机构或企业在中国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有利于发行人降低发债利率,提高入场发行意愿。
  建设银行投行部撰文指出,外资机构的参与对中国债券市场来说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新政策为外资机构逐步深入参与银行间市场提供了循序渐进的业务路径和明确的引导方向,有助于进一步吸引境外资金进入中国债券市场,便于外方进一步参与和推动中国金融全球化、经济全球化进程,共享中国经济发展红利,实现互利共赢。但另一方面,新政策对银行间市场体制机制完善、规范行业竞争、投资人保护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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